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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孩子讀州立大學能拿州內學費嗎?加州 AB 540 這條路走不通

最後更新

可以,但不是靠讀了幾年高中。H-1B 的 H-4 子女在加州 UC、紐約 SUNY、德州與華盛頓州,都列在可以建立居民身分的名單上,要走一般居民認定:父母與孩子在州內住滿一年,並證明打算長住。加州 AB 540 那條「讀滿三年高中就免非居民學費」的路,UC 寫明所有非移民簽證都不適用,H-4 也不例外。孩子滿 21 歲失去 H-4、改成 F-1,F-1 在這七州都不能拿州內學費。以下規定截至 2026 年 10 月。

H-4 可以讀大學,滿 21 歲就不再是 H-4

兩件聯邦規定先放在前面,後面各州的學費規定都建立在這上面。

  • USCIS 的 H-1B 說明頁寫明,H-1B 的配偶與未滿 21 歲、未婚的子女可以申請 H-4 身分。
  • 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的學生與交換訪問者計畫(SEVP)〈Nonimmigrants: Who Can Study?〉對照表顯示,H 類與 L 類的未婚未成年子女可以讀大學,學校不限 SEVP 認證學校,全時或兼讀都可以。
  • 同一份表格的說明寫明:家屬不能為了把書讀完而留到超過主申請人獲准的期限;多數情況下,孩子滿 21 歲失去家屬身分,想在美國繼續讀書要申請改成 F-1 或 M-1。

七州對 H-4 的認定

以下指 H-1B 的 H-4 子女。H-2A、H-2B、H-3 的 H-4 家屬在加州與紐約都列為不行。各州詳細的身分清單在〈綠卡、H-4、L-2 讀州立大學算不算州內學費〉那一篇。

  • 加州(UC):可以。要交學生與主申請人兩人的簽證與 I-94。
  • 紐約(以 SUNY New Paltz 為例):可以,清單寫的是「H-4(H-1B 或 H-1C 的配偶、子女)」。
  • 德州(以 UT Austin 為例):H-4 在可以建立德州住所的名單上。
  • 華盛頓州:州法 RCW 28B.15.012(2)(f) 明文列入 H-1B 本人的配偶與子女,條件是入學前在州內住滿一年、主要不是為了讀大學。
  • 紐澤西(Rutgers):持暫時簽證原則上算州外。H-1B 子女可以走非居民學費豁免:在紐澤西讀高中至少三年並畢業,父母持 H-1B,提出申請與切結書(affidavit)。
  • 麻州:州高教廳列為一律不符合的是 B、F、J、M、P,H-4 沒有列在任何一邊,要問學校。
  • 伊利諾(UIC):持暫時簽證不符合州內學費,永久居留核准後才開始累積居民時間。

加州 AB 540 的高中三年條件為什麼幫不上 H-4

AB 540(Cal. Ed. Code § 68130.5)讓在加州高中、成人學校或社區學院累計三年以上並取得學歷的學生免付非居民補充學費。UC 列出的四個條件之一是「不能是聯邦移民法定義的非移民」,括號寫明所有非移民簽證都排除。H-4 是非移民簽證,所以不適用。

H-4 子女在加州要走的是 UC 一般居民認定。依賴父母的學生(UC 的預設),學生與父母都要符合:

  • 在判定日前於加州連續實際居住一年以上;時間從持 H-4 等合格簽證實際抵達加州那天算,不是簽證核發日。
  • 父母要有四項政府意圖證據:加州駕照或身分證並交回外州駕照、可以登記時的選民登記、加州車籍、以加州居民身分申報的州稅表。
  • 前一個住所的關係要在判定日前一年切斷;判定期間累計離開超過 6 週,推定為不符合。
  • UC 也寫明,學生在州稅表與聯邦學生補助申請(FAFSA)上依賴的是非居民父母,會被視為暫時居住。
  • 未成年的非公民學生,跟著同住的父母認定;父母持不能建立住所的簽證,孩子也不行。

德州與華盛頓州的居民認定

兩州都看父母的住所,另外各有一條高中途徑。

  • 德州:州規則 19 TAC § 21.24 規定,依賴者的住所推定為父母的住所;父母要在學期普查日(census date)前在德州建立住所滿 12 個月。學生要以「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主要為了讀大學而搬到德州的人,推定沒有長住意圖。
  • 德州另有德州高中畢業的途徑:畢業前在州內住滿 36 個月、普查日前住滿 12 個月。
  • 華盛頓州:依賴父母的學生,父母一方在學期開始前於州內有真實住所(bona fide domicile)滿一年即可。持 H-1B 家屬身分的人另有 (2)(f) 那一款可用。
  • 華盛頓州另有高中途徑:高三、高四至少 75% 的時間在州內高中,父母在畢業前五年內在州內住滿一年,離開高中後六個月內入學。

滿 21 歲之後,學費身分會怎樣

這一段的關鍵在移民身分改變,學校會重新判定。

  • 加州 UC:從合格簽證改成不合格的簽證,下一個學期起改為非居民;學生有義務主動回報,沒有回報可能被追繳非居民學費。
  • 加州 UC 2026–27 學年把 20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的大學部學生列為獨立學生(independent student),用自己的條件判定,不再看父母。
  • 其他六州:本文查到的頁面沒有寫 21 歲後的處理方式,請在孩子滿 21 歲前問學校的居民認定辦公室。

改 F-1 的影響

F-1 在七州的認定都是不能拿州內學費:

  • 加州 UC:F-1、F-2 列為不行。
  • 紐約:F 列為不行。
  • 德州:F 不在 UT Austin 可以建立住所的名單上。
  • 華盛頓州:州法 (2)(f) 只列 E-3、H-1B、L 身分與其家屬。
  • 紐澤西:持暫時簽證原則上算州外。
  • 麻州:F-1、F-2 列為一律不符合。
  • 伊利諾:UIC 寫明持 F-1 入學不符合州內學費。
  • 孩子是不是要改 F-1、什麼時候改、父母的綠卡進度怎麼影響孩子,是移民問題,請問移民律師;學費那一端,先問學校改身分後從哪個學期起改收州外學費。

要問學校 residency office 的問題

居民身分由學校的居民認定辦公室(residency office,有的設在註冊組 Registrar)判定。可以直接用英文問:

  • 「My child is on H-4 as a dependent of an H-1B holder. Is this an eligible status for resident tuition?」(孩子是 H-1B 的 H-4 家屬,這個身分能不能申請州內學費?)
  • 「Do you need documents for both the H-4 student and the H-1B parent?」(H-4 學生與 H-1B 父母兩邊的文件都要交嗎?)
  • 「If my child turns 21 and changes to F-1 while enrolled, from which term will the tuition change?」(孩子在學期間滿 21 歲改 F-1,從哪一學期起學費改變?)
  • 「Does the time living here before the green card is approved count toward the 12 months?」(綠卡核准前住的時間算不算在 12 個月裡?)

本文的範圍

這一篇整理聯邦機關說明與七州州法、公立大學居民認定辦公室公開的規定,各州只舉一兩所學校的寫法,同一州的其他公立大學與社區學院可能不同。本文不判斷任何學生的居民身分或移民身分,不構成法律、移民或稅務建議。身分問題請問移民律師;居民身分以學校居民認定辦公室的正式判定為準。

資料來源

規定會改。以下是寫這篇時查核過的官方或原始來源,日期以頁首「最後更新」為準;實際以學校、學區與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

重點

H-1B 的 H-4 子女在加州、紐約、德州、華盛頓州走一般居民認定,父母與孩子都要住滿一年;加州 AB 540 不適用,滿 21 歲改 F-1 後通常改算州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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