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权利】特教评估须用孩子母语做 不得有种族或文化偏误
2026-08-26|状态:Guidance only|生效:现行联邦法规(34 CFR 300.304)。本文为既有规则说明,非新规则
刚到美国的孩子在学校被安排做评估,结果指向某项障碍——这时家长心里最常出现的疑问是:这到底是孩子的问题,还是英文还跟不上?联邦法规对这个疑问有直接的回应,而且要求相当具体。以下依据的是联邦法规第 34 篇第 300.304 条。
评估材料须符合五项条件:偏误、语言、效度、人员、指示
法规要求公立机关必须确保用来评估儿童的评量与其他评估材料符合五项条件,其中两项直接对应上述疑问。
第一项 不得在种族或文化基础上造成歧视
第一项是偏误:评量的选用与实施,不得在种族或文化的基础上造成歧视。
第二项 必须以孩子的母语实施
第二项是语言,写得更明确:评量必须以该儿童的母语或其所使用的其他沟通方式提供并实施,且采用最可能真实反映该儿童在学业、发展与功能上“知道什么、能做什么”的形式——除非显然不可行。
“除非显然不可行”是例外不是原则
“除非显然不可行”是例外,不是原则。也就是说,默认值是用孩子的母语评估;改用英文需要理由,而不是反过来要家长去争取。
另外三项:目的有效可信、人员受训、依指示实施
另外三项是专业性的要求:评量必须用于其本身有效且可信的目的;必须由受过训练且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实施;必须依评量制作者所提供的指示实施。
不能只用产生单一智商分数的工具
法规还有几项规定,同样值得家长知道。其一,评估材料必须包含针对特定教育需求领域量身设计者,而不能只用设计来产生单一综合智力商数的工具。换句话说,一个总分不足以构成评估。
感官动作口语受损者 选用方式另有要求
其二,若对感官、动作或口语能力受损的儿童实施评量,选用与实施方式必须尽可能确保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该儿童的性向或成就水准(或该测验宣称测量的其他因素),而不是反映其感官、动作或口语能力的受损——除非那些能力正是该测验所要测量的对象。
范围要完整 所有相关领域都要评
其三,范围要完整:儿童必须就与所怀疑之障碍相关的所有领域接受评估,在适当时包括健康、视力、听力、社会与情绪状态、一般智力、学业表现、沟通状态与动作能力。
学年中转学 评量须与前后学校协调
其四,对在同一学年内于不同公立机关之间转学的身障儿童,其评量必须与前后学校协调进行,并尽可能迅速,以确保完整评估能及早完成。这一项与本站另一篇谈转学衔接的规定是同一组设计。
四个问题:什么语言、哪些工具、谁实施、涵盖哪些领域
把这些整理成家长可以提出的具体问题就是:这次评估用什么语言进行、为什么?使用了哪些工具,各自测的是什么?实施的人受过什么训练?涵盖了哪些领域、有没有遗漏?本站另有一篇说明学校的提议或拒绝都必须以书面通知提供,并须载明作为依据的每一项评估、记录或报告——那份通知正是核对上述问题的文件。
📌 这个主题的完整脉络整理成一篇了:懒人包/学校说不的时候,特教家长还有哪几条路?
本文说明的是现行联邦特殊教育法规对评估程序的要求,不构成法律或医疗建议。个案的适用与专业判断,请以法规原文、学区正式说明或合格专业人员的意见为准。
影响对象:在美国有子女接受或即将接受学校特殊教育评估的家长,尤其是母语非英语的家庭
还不确定的部分:“显然不可行”的个案认定标准、以及各学区可用的母语评量工具与人员资源,本文未逐区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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