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權利】特教評估須用孩子母語做 不得有種族或文化偏誤
2026-08-26|狀態:Guidance only|生效:現行聯邦法規(34 CFR 300.304)。本文為既有規則說明,非新規則
剛到美國的孩子在學校被安排做評估,結果指向某項障礙——這時家長心裡最常出現的疑問是:這到底是孩子的問題,還是英文還跟不上?聯邦法規對這個疑問有直接的回應,而且要求相當具體。以下依據的是聯邦法規第 34 篇第 300.304 條。
評估材料須符合五項條件:偏誤、語言、效度、人員、指示
法規要求公立機關必須確保用來評估兒童的評量與其他評估材料符合五項條件,其中兩項直接對應上述疑問。
第一項 不得在種族或文化基礎上造成歧視
第一項是偏誤:評量的選用與實施,不得在種族或文化的基礎上造成歧視。
第二項 必須以孩子的母語實施
第二項是語言,寫得更明確:評量必須以該兒童的母語或其所使用的其他溝通方式提供並實施,且採用最可能真實反映該兒童在學業、發展與功能上「知道什麼、能做什麼」的形式——除非顯然不可行。
「除非顯然不可行」是例外不是原則
「除非顯然不可行」是例外,不是原則。也就是說,預設值是用孩子的母語評估;改用英文需要理由,而不是反過來要家長去爭取。
另外三項:目的有效可信、人員受訓、依指示實施
另外三項是專業性的要求:評量必須用於其本身有效且可信的目的;必須由受過訓練且具備相關知識的人員實施;必須依評量製作者所提供的指示實施。
不能只用產生單一智商分數的工具
法規還有幾項規定,同樣值得家長知道。其一,評估材料必須包含針對特定教育需求領域量身設計者,而不能只用設計來產生單一綜合智力商數的工具。換句話說,一個總分不足以構成評估。
感官動作口語受損者 選用方式另有要求
其二,若對感官、動作或口語能力受損的兒童實施評量,選用與實施方式必須盡可能確保評估結果反映的是該兒童的性向或成就水準(或該測驗宣稱測量的其他因素),而不是反映其感官、動作或口語能力的受損——除非那些能力正是該測驗所要測量的對象。
範圍要完整 所有相關領域都要評
其三,範圍要完整:兒童必須就與所懷疑之障礙相關的所有領域接受評估,在適當時包括健康、視力、聽力、社會與情緒狀態、一般智力、學業表現、溝通狀態與動作能力。
學年中轉學 評量須與前後學校協調
其四,對在同一學年內於不同公立機關之間轉學的身障兒童,其評量必須與前後學校協調進行,並儘可能迅速,以確保完整評估能及早完成。這一項與本站另一篇談轉學銜接的規定是同一組設計。
四個問題:什麼語言、哪些工具、誰實施、涵蓋哪些領域
把這些整理成家長可以提出的具體問題就是:這次評估用什麼語言進行、為什麼?使用了哪些工具,各自測的是什麼?實施的人受過什麼訓練?涵蓋了哪些領域、有沒有遺漏?本站另有一篇說明學校的提議或拒絕都必須以書面通知提供,並須載明作為依據的每一項評估、紀錄或報告——那份通知正是核對上述問題的文件。
📌 這個主題的完整脈絡整理成一篇了:懶人包/學校說不的時候,特教家長還有哪幾條路?
本文說明的是現行聯邦特殊教育法規對評估程序的要求,不構成法律或醫療建議。個案的適用與專業判斷,請以法規原文、學區正式說明或合格專業人員的意見為準。
影響對象:在美國有子女接受或即將接受學校特殊教育評估的家長,尤其是母語非英語的家庭
還不確定的部分:「顯然不可行」的個案認定標準、以及各學區可用的母語評量工具與人員資源,本文未逐區查證
此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移民或財務建議;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