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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權利】身障學生停學10天是分界線 學校要開會判斷成因

2026-08-26|狀態:Guidance only|生效:現行聯邦法規(34 CFR 300.530)。本文為既有規則說明,非新規則

有身心障礙、領有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孩子違反校規時,學校的處置不是一般紀律程序說了算。聯邦法規在這裡設了一道特別的程序保障,而它的觸發點是一個具體的天數。以下依據的是聯邦法規第 34 篇第 300.5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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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界線:連續10個上課日的移出

先講那條分界線。學校可以將身障學生移出目前的安置,期間不超過連續 10 個上課日——前提是同樣的處置也適用於沒有障礙的學生。同一學年內,針對不同事件還可以再有不超過連續 10 個上課日的移出,只要這些移出不構成法規所稱的安置變更。

累計滿10天之後 學校必須提供服務

第一個關鍵效果出現在累計滿 10 天之後:同一學年內累計被移出滿 10 個上課日後,之後任何一天的移出期間,學校都必須依規定提供服務。也就是說,停學的天數累積起來會改變學校的義務——這是家長值得自己記帳的一件事。

行為表現認定:決定後10個上課日內開會

更重要的保障是「行為表現認定」。只要學校因為違反學生行為規範而決定變更孩子的安置,就必須在該決定作成後的 10 個上課日內召開會議。參與者法規也指定了:學區、家長,以及由家長與學區共同決定的相關 IEP 團隊成員。家長是法定參與者,不是被通知的對象。

應審閱的資料含家長提供的任何相關資訊

會議要審閱的資料範圍也寫明了:學生檔案中所有相關資訊,包括孩子的 IEP、教師的觀察紀錄,以及家長所提供的任何相關資訊。最後那一項常被低估——家長手上的醫療紀錄、治療師意見或在家的行為觀察,法規明文列為應審閱的材料。

兩個判斷題:與障礙的關聯、學校有無落實IEP

要判斷的是兩個問題:其一,該行為是否由孩子的障礙所導致,或與其障礙有直接且實質的關聯;其二,該行為是否為學區未落實 IEP 的直接結果。只要其中任何一項成立,該行為就必須被認定為障礙的表現。

第二題把方向轉向學校 未落實就要立即補正

第二個問題值得單獨強調,因為它把檢視方向轉了過來——它問的不是孩子怎麼了,而是學校有沒有照著 IEP 做。而且法規接著規定:若認定屬於未落實 IEP 所致,學區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補正這些缺失。

認定成立之後:功能性行為評估與回到原安置

認定為障礙表現之後的後果也很具體。IEP 團隊必須進行功能性行為評估並實施行為介入計畫(若在該行為發生前尚未做過評估);若已有行為介入計畫,則須檢視並視需要修改以因應該行為。同時,除法規另有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必須讓孩子回到原本被移出的安置——除非家長與學區同意將安置變更作為修改行為介入計畫的一部分。

整套程序的實際樣貌 停學天數要自己記帳

所以整套程序的實際樣貌是:停學天數要記、滿 10 天會改變學校的義務、決定變更安置就必須在 10 個上課日內開會、家長是會議的法定成員、而且結論若指向學校未落實 IEP,補正責任在學校。

法規對涉及武器、毒品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等特定情形另訂有例外規定,本文未展開,遇到這類情形應另行確認適用條文。

📌 這個主題的完整脈絡整理成一篇了:懶人包/學校說不的時候,特教家長還有哪幾條路?

本文說明的是現行聯邦特殊教育法規所定的紀律程序保障,不構成法律建議。個案的適用與認定,請以法規原文、學區正式說明或合格專業人員的意見為準。

影響對象:在美國有子女領有 IEP、且面臨停學或安置變更的家長

還不確定的部分:涉及武器、毒品或嚴重身體傷害等特殊情形的例外規定本文未展開;各學區的會議通知與紀錄程序不同,未逐區查證

此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移民或財務建議;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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