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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權利】IEP必須考量5項特殊因素 英語能力有限是一項

2026-08-26|狀態:Guidance only|生效:現行聯邦法規(34 CFR 300.324)。本文為既有規則說明,非新規則

孩子同時有特殊教育需求、英語又還在追趕,這在新移民家庭是常見的組合。家長最擔心的是:兩件事會不會互相掩蓋——語言的困難被當成障礙,或障礙的需求被當成語言問題而擱置。聯邦法規對此有一項直接的規定,而且它是強制的。以下依據的是聯邦法規第 34 篇第 300.324 條。

【家長權利】IEP必須考量5項特殊因素 英語能力有限是一項重點整理圖卡

法規用的是「必須」考量 五項特殊因素

規定是:IEP 團隊在擬定計畫時,「必須」考量五項特殊因素。用的是必須,不是得或應考慮——這是團隊的義務,不是家長要爭取的加分項。

第一項 行為:正向行為介入與支持

第一項是行為:孩子的行為若妨礙其本人或他人的學習,團隊必須考量使用正向行為介入與支持,以及其他因應該行為的策略。

第二項 語言:英語能力有限者的語言需求

第二項就是語言:孩子若屬英語能力有限者,團隊必須考量該孩子的語言需求,以及這些需求與其個別化教育計畫之間的關聯。

要考量的是語言需求「與計畫之間的關聯」

這一項值得逐字讀。它要求考量的不只是「語言需求」本身,而是語言需求「與計畫之間的關聯」——也就是說,語言狀況如何影響目標的設定、服務的提供方式、以及評量的進行方式,都應該在擬定計畫時被納入討論。

這是團隊的義務 不必由家長當特殊請求提出

對家長的實際意義是:這件事不需要由你提出來當作特殊請求。團隊有義務主動考量,而如果會議上完全沒有觸及這一塊,那本身就是可以指出來的事。

第三項 視覺:點字為原則 不適當才可排除

第三項是視覺:孩子若為視障或視力受損者,必須提供點字教學與點字的使用——除非團隊在評估孩子的閱讀與書寫能力、需求與適當的閱讀書寫媒介之後(包含評估孩子未來對點字教學或使用點字的需求),認定點字教學或使用點字對該孩子並不適當。

第四項 溝通:聽障生的直接溝通與直接教學

第四項是溝通:團隊必須考量孩子的溝通需求;若孩子為聽障或聽力困難者,則必須考量其語言與溝通需求、以孩子的語言與溝通方式和同儕及專業人員直接溝通的機會、學業水準,以及包含以該語言與溝通方式接受直接教學在內的完整需求範圍。

第五項 輔助科技裝置與服務

第五項是輔助科技:團隊必須考量孩子是否需要輔助科技裝置與服務。

年度檢視時要重考量:孩子的英語程度會變

還有一項規定值得記住,因為它讓上述義務不只發生一次:團隊在檢視孩子的計畫時,同樣必須考量這五項特殊因素。所以每次年度檢視都是重新提出的時機——孩子的英語程度會變,語言需求與計畫的關聯也會跟著變。

會議上可問:目標、服務方式、評量有沒有調整

落到會議上可以問的具體問題:這次擬定計畫時,團隊怎麼考量孩子的語言需求?語言狀況如何影響目標的設定與服務的提供方式?評量的進行方式有沒有因此調整?本站另有一篇說明,評量本身依規定必須以孩子的母語進行、且不得帶有文化偏誤——兩者是同一個方向的要求。

本站另有幾篇相關:IEP 應載的七項內容、會議通知與通譯安排、以及學校提議或拒絕時的書面通知義務。

📌 這個主題的完整脈絡整理成一篇了:懶人包/學校說不的時候,特教家長還有哪幾條路?

本文說明的是現行聯邦特殊教育法規對擬定與檢視計畫的要求,不構成法律或教育專業建議。個案的判斷請以法規原文、學區正式說明或合格專業人員的意見為準。

影響對象:在美國有子女同時具特殊教育需求與英語學習需求的家長

還不確定的部分:「英語能力有限」的認定標準、以及各學區在計畫中記載語言考量的方式,本文未逐區查證

此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移民或財務建議;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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